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安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1102民初1273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井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井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单双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卫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