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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6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坤
联系方式:0713-8588988
注册时间:2011-03-03
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马曹庙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简介:
凭资质证从事市政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特种工程施工;园林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绿化养护;钢材、建筑材料、五金批发兼零售;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沥青、水泥稳定土、黄砂销售;标识标牌设计制作;机械租赁、塔吊租赁、脚手架租赁;建筑渣土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筑劳务分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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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洪甲与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查富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322民初1472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洪甲与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邢洪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华江支付劳务工资81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振天公司中标承建郧西县观音镇××村牛家沟口易地搬迁安置房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无建设资质的被告查富金、朱华江实际施工。建设施工中,被告查富金雇请我在该工地砌石岸提供劳务。后经双方核算,由被告查富金向我出具了结欠我劳务工资81000元欠条。现请求判令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华江支付劳务工资81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邢洪甲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士刚
判决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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