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洪甲与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查富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322民初1472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洪甲与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邢洪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华江支付劳务工资81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振天公司中标承建郧西县观音镇××村牛家沟口易地搬迁安置房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无建设资质的被告查富金、朱华江实际施工。建设施工中,被告查富金雇请我在该工地砌石岸提供劳务。后经双方核算,由被告查富金向我出具了结欠我劳务工资81000元欠条。现请求判令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华江支付劳务工资81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邢洪甲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士刚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