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功军与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查富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322民初2022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寇功军与被告振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查富金、朱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寇功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华江支付运费3547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振天公司中标承建郧西县观音镇南沟村牛家沟口易地搬迁安置房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无建设资质的被告查富金实际施工。建设施工中,被告朱华江雇请我为该工地拉沙提供运输劳务。后经双方核算,由被告查富金、朱华江向我出具了58470元的欠条。现结欠35470元拖欠至今。现请求判令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华江支付运费3547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寇功军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士刚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