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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邹传保
联系方式:0760-23766128
注册时间:2009-06-30
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兴华东路83号
简介:
生产、销售:榨汁机、搅拌机、豆浆机、电热水壶、小家电用品、电器塑料产品、五金电器配件;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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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艳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225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蜜尔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红公司)、周某1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退还预付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退预付款200000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9年11月17日计至最终实际退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整合营销咨询代运营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久久红公司以电商产品直播包销方式为原告销售产品,产品销售三个月为一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告久久红公司承诺每一期内的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2、原告向被告久久红公司支付500万元销售总额的4%即200000元作为产品销售运营预付款;3、被告久久红公司在第一期完成的销售额低于300万元的,被告久久红公司即刻向原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200000元预付款;4、合同自被告久久红公司收到原告支付的200000元预付款后生效;5、被告久久红公司向原告退还200000元预付款的,逾期期间每日需按应退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被告周某1为被告久久红公司在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缔约后,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告久久红公司支付预付款200000元,被告久久红公司应在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为原告完成销售500万元产品的销售任务,然被告久久红公司却仅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向原告采购129090元的产品并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0323元。被告久久红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合同规定的销售额,因此二被告应连带向原告退还预付款2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二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或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整合营销咨询代运营服务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久久红公司发货清单、采购合同、销售出货单作为证据。 经查,《整合营销咨询代运营服务合同》显示,2019年8月13日,被告久久红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安蜜尔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周某1作为丙方签订了《整合营销咨询代运营服务合同》,案涉主要约定:一、合作内容:……2.乙方授权甲方在其合作平台上推广乙方产品,甲方组织网红直播、社群社区团购和线上合作平台推广乙方产品,甲方将收取一定比例的销售提成。二、费用及报酬:……2.服务费用及销售提成:产品销售三个月为一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甲方承诺每一期内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前期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总销售额的4%即200000元作为甲方的产品销售运营预付款,该预付款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销售提成中对应扣减。另甲方为乙方每销售产品金额≥300万元整,乙方需向甲方再支付销售总金额的20%的提成。如甲方在第一期完成的产品销售金额低于300万元的,甲方即刻向乙方退还所支付的20万元预付款,同时,无权向乙方主张任何销售提成。乙方向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万元。三、合作期限:从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止,合同为期3年……六、付款方式与账号:1.乙方应及时支付运营费用,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甲方收到乙方支付款项后,本合同生效……八、甲方及丙方保证与承诺:……4.丙方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乙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十二、违约责任:1.……若甲方逾期向乙方退还所支付20万元预付款的,逾期期间每日按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十日,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其应退费用……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显示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告久久红公司转账200000元作为被告销售服务费。 原告诉称被告久久红公司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仅向原告采购129090元的产品,未按上述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合同规定的销售额,并提供了久久红公司发货清单、采购合同、销售出货单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安蜜尔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某1对被告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计2191元、诉讼保全费1547元,合计3738元,由被告广州市久久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周某1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宏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盘嘉浩
判决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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