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国与安徽柱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504民初1366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纪国与被告安徽柱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柱石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纪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柱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纪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柱石公司赔偿李纪国误工费13200元;2.诉讼费用由柱石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李纪国系柱石公司的雇员,从事孙岗乡农村饮水安装工作。2019年8月28日,李纪国在去往工作地点的路上与崔春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纪国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纪国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纪国被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救治,后于2019年9月9日出院。经安徽皖西司法鉴定所评定,李纪国构成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营养期和护理期均为90天。现为维护权益,特具状起诉。
柱石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8日13时30分,崔春驾驶皖N×××××小型客车,沿孙岗乡大畈村路行使至3公里100处时,与李纪国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纪国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崔春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纪国不负事故责任。经住院治疗后,李纪国的误工期被评定为120日。
事故发生时,李纪国系柱石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在前往工作岗位途中。
2020年4月1日,李纪国向崔春及承保其车辆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提起赔偿请求,要求赔偿误工费13569.6元及其他各项损失。经审理后,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5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李纪国主张的误工费。宣判后,李纪国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13569.6元及交通费、财产损失。二审法院以(2020)皖15民终1346号立案受理后,经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纪国各项损失76718.82元;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判决结果
驳回李纪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李纪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崔祝全
书记员李述敏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