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1执异307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北京裕琨信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琨公司)与中国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裕琨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裕琨公司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1执284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立双不予采取强制执行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对被执行人张立双采取强制执行程序,执行金额本金658.04万元,并以658.04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
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于2018年6月4日向贵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双658.04万元,异议人申请强制执行中国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诚通颐年山庄的投资股权。经贵院委托在淘宝网上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于2018年1月6日被执行人张立双以3103.04万元竞拍成功。后被执行人张立双悔拍,未支付拍卖款。2018年5月28日重新拍卖。竞拍成交价款为244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贵院应当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立双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658.04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但至今贵院都未对被执行人张立双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财产权利,使异议人蒙受巨大损失。贵院作为执行法院有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对悔拍人追索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综上,希望贵院尽快对被执行人张立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裕琨公司与中国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房民初字第409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32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裕琨公司于2016年3月7日申请立案(2016)京0111执2845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京0111执2845号执行裁定书,结案方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异议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被执行人张立双采取强制执行程序,执行金额本金658.04万元,并以658.04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北京裕琨信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少兰
审判员杨建平
审判员尤玉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狄迪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