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弘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根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024执1746号
判决日期:2020-12-01
法院: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根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根喜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根喜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陈喜芳
审判员程松峰
审判员陈艳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林霞
判决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