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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761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宁
联系方式:023-47634383
注册时间:2005-09-20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园区大道99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园区土地整治和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设计及养护;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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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6民初5423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珞璜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爆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被告珞璜建司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元源、梁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爆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经江津区审计局邓以甩项的工程款8179997.80元;2.判决被告以欠付工程款8179997.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原告经过招标与被告签订《重庆市江津区珞璜综合保税区柑子溪改渠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改渠工程约960米,挡土墙工程约283米。工程规模及内容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工期为9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9095839.02元。该工程于2017年4月21日开工,2018年1月30日经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3月21日,被告委托重庆嘉川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重庆市江津区珞璜保税区柑子溪改渠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核,审定结算造价为28147870.81元,三方签署结算审定表送交审计。2020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协调解决重庆市江津区珞璜综合保税区柑子溪改渠工程结算审计相关问题的函》,告知原告该工程目前已审计完毕,江津区审计局提出部分无法认定予以甩项的内空涉及金额81799997.80元。包括材料调差约定矛盾涉及金额2205650.45元、措施费约定矛盾涉及金额5814074.87元、机械挖淤泥涉及金额160272.48元。原告认为双方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矛盾,应按约定计算该部分工程价款。 被告珞璜建司辩称:1.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结算金额以江津区审计局为准,前述款项经审计局审计,认为存在争议、工程事实不清,对其金额未进行认定。2.对于材料调差招标文件中约定为“价格调整。无”,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对主要材料价差调整作出了具体约定。因《施工合同》的约定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应当以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为准,材料价差不予调整。3.措施费应当以招投标文件进行结算,另根据《施工合同》据实结算,但涉及工程是永久工程还是临时围堰存在争议,二者费用差额较大。4.机械挖淤泥部分涉及的二次挖运无签证,工程量无法核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4月12日,经过招投标,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市江津区珞璜综合保税区柑子溪改渠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珞璜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西侧,柑子溪改渠工程约960米,挡土墙工程约283米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规模及内容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工期为9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9095839.02元。该施工合同17.3工程进度付款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和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首期工程款,1年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自首期工程款支付日起2年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江津审计局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95%(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若未完成结算审计,则支付至双方认可结算价的80%,余款在结算审定后30日内支付);剩余5%工程款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待保修期(2年)满后30日内无息一次性支付,质保金不计息。该合同第16价格调整约定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工程结算时,价差调整。该合同15.4.5约定措施费计价原则: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发生变更计价时,工程量增加、或增加项目,措施费按实计算。合同17.5.3竣工结算的价格原则约定:组织措施费按投标报价费率计算,但该费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费率,否则按规定的费率结算,组织措施费按投标报价计算,结算时不做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按投标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施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2018年1月30日,涉案工程验收交付使用。 2018年9月29日,被告委托重庆嘉川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2019年3月21日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结算造价为28147870.81元。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重庆市江津区审计局根据江津区人民政府交办对涉案工程结算进行了审计。2019年12月16日,江津区审计局向被告珞璜建司发出《重庆市江津区审计局关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综合保税区柑子溪改渠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的函》。该函第二条审计结果载明: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为28684824.28元,经重庆嘉川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初审金额为28147870.81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及取费为19967873.01元,机械挖淤泥为160272.48元,技术措施费为5814074.87元,材料调差2205650.45元),合同金额为19095839.02元,因临时围堰、材料调差、锚杆、洪灾签证等品跌增加9052031.79元。本次审计以28147870.81元为送审金额,依据你司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因C20片石混凝土衡重式挡墙、M7.5浆砌片石回填工程量审减,税金调整等原因(除无法认定内容涉及送审8179997.8元外),多计工程结算价款1199644.49元。因事实不清、合同约定问题等,无法认定相关工作内容、工程量及结算方式,涉及金额共8179997.8元,其中机械挖淤泥金额160272.48元,挡墙脚手架51264.60元,临时土石围堰5730891.02元,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31919.25元,材料调差2205650.45元。该函第三条审计发现的问题载明:(一)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的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问题,涉及金额8019725.32元,占送审金额28.49%。1.关于材料调差的约定矛盾,涉及金额2205650.45元。招标文件发布的合同约定:“价格调整:无”。而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材料调价。中介初审结算审定有:业主与初审中介意见为“因损招标文件约定不进行价格调整,材料不调差”。业主取证记录回复:“价格调整:无”可以理解为不调差,也可理解为未对材料调差进行约定。在签订正式合同时,甲乙双方对价格调整进行补充完善。2.关于措施费的计价原则,招标文件前后约定不一致;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涉及金额共5814074.87元。主要有:挡墙脚手架51264.60元,临时土石围堰5730891.02元,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31919.25元。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结算原则约定,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计量。招标文件发布的合同中约定:“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发生变更计价时,以项计的措施费和以量计的措施费在工程量均不做调整”。施工合同约定:“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发生变更计价时,工程量增加、或增加项目,措施费按实计算”。该函第四条审计意见,载明:(一)关于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的问题,业主应核实清楚相产关约定,按有关法律法规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二)关于临时围堰,业主应实事求是核实两个不同工作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挽回损失。(三)关于机械挖淤泥二次挖运无相关资料,业主应实事求是核实二次按运的情况以及工程量,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2020年3月9日,被告珞璜建司向原告发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协调解决重庆市江津区珞璜综合保税区柑子溪改渠工程结算审计相关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 涉案工程目前已审计完毕。在审计过程中,江津区审计局提出部分无法认定予以甩项的内空涉及金额81799997.80元。其中:1.因材料调差的约定矛盾涉及金额2205650.45元,审计局认为招标文件发布的合同约定:“价格调整:无”与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调差前后约定不一致,该部分不予认定;2.因措施费约定矛盾涉及金额5814074.87元,该部分审计局认为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结算原则约定,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计量,招标文件发布的合同中约定:“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发生变更计价时,以项计的措施费和以量计的措施费在工程量均不做调整”,施工合同约定:“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发生变更计价时,工程量增加、或增加项目,措施费按实计算”前后约定不致,该部分不予认定;3.机械挖淤泥涉及金额160272.48元。鉴于上述情况,暂无法办理完善结算相关手续,建议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对该项目结算中审计局提出的相关争议问题按合同相关争议解决办法办理。 2020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审计局甩项的部分工程价款81799997.80元并支付利息。 另查明,2016年10月18日被告珞璜建司发出招标公告,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部分16约定“价格调整,无”。第17.5.3.2措施费计价原则:“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发生变更计价时,以项计的措施费和以量计的措施费在工程量均不作调整”。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号3.2投标报价编列内容5.2约定:“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等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另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争议部分工程价款金额为8179997.80元(2205650.45元+5814074.87元+160272.48元=8179997.80元),无异议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179997.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179997.8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60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程松 人民陪审员张向琼 人民陪审员谢佳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勇 书记员陈奕臻
判决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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