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由志、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0)黔0425执174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王由志与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004.70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自动履行人民币35087.70元(含执行费410元、受理费673元)。申请执行人王由志领款34004.70元。并认可本案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王由志基于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425执17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3月13日结案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