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卫华与沈洪旗、上海通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481执保49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连惠与被申请人潘卫华、沈洪旗、上海通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卫华、沈洪旗的银行存款29225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922550元,保单号为xxxxxxxxxxx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潘卫华、沈洪旗的银行存款29225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福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薛雯婷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