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莉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吉0503执765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0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6079元、案件受理费322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报告其财产状况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分别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商业理财、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执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本院执行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征得申请人回应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46079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尹远铭
审判员黄伟军
审判员肖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丰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