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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润
联系方式:83336850
注册时间:2006-01-04
公司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苹果国际公寓5号楼501室
简介:
政府授权的土地及其它有关资产的经营管理、转让、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商业管理;清江浦城区经营性土地及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的回收、回购、整理、储备、运作上市服务及开发配套等相关业务;对授权拥有的资产冠名、包装、广告发布等无形资产进行有偿转让(授权期限至2026年1月4日);投资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家具、汽车停车专用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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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杨开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812民初5080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城市资产公司)与被告杨开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市资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开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城市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将淮海西路168号淮海西村机关浴室房屋腾空并向原告返还;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2036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应付租金之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7月4日期间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7月5日-2021年1月4日期间以20360元为基数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7月5日为960元),以上费用合计2132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三、四向诉讼请求变更为: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6月3日欠付的租金6210.12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为779元;4、判决被告按43.84元/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6月4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资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淮海西路168号淮海西村机关浴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双方就租赁期限及租金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超过1个月,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按日向承租人收取欠缴租金总额1%的违约金。被告自2020年1月5日起,一直拖欠租金至今,经原告数次催缴后,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杨开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168号淮海西村机关浴室系原告城市资产公司所有。2019年7月8日,原告城市资产公司(甲方、出租人)与被告杨开勇(乙方、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1份,约定合同所指租赁资产为甲方所有的房屋(门面房)对外招租,现所在地址为淮海西路168号淮海西村机关浴室。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在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承租履约保证金4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租金由甲乙双方按年递增方式约定,承租人在合同租期内共应交付出租人租金总额为66182元(年租金递增的预定:以前一年租金为基础,后一年租金按3%递增),具体为:第一年应收租金为2.4万元,其中前4个月装修期免租金,实际收取租金为1.6万元;第二年年租金为24720元;第三年年租金为25462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租金收付按租期开始日推算,承租人按半年支付出租人租金,承租人必须在每半年第一个月5日前将应缴租金支付给出租人。合同另约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超过1个月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资产,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如数补交逾期应缴的租金外,必须按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欠缴租金总额的1%违约金。原、被告分别在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处签字或盖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杨开永于2019年7月8日向原告缴纳8000元租金。因被告杨开永于2020年1月15日之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城市资产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告发出《房租催缴通知书》1份,催促其支付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的房租80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被告邮寄发出《律师函》1份,告知被告杨开永因其逾期付租行为,原告城市资产公司正式与其解除双方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腾空房屋、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被告于2020年6月3日签收。 另查,被告杨开永承租案涉房屋用于经营浴室,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杨开永所经营的浴室闭店停业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开永之间的《资产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日依法解除; 二、被告杨开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淮安市淮海西路168号淮海西村机关浴室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被告杨开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的租金4876.79元、违约金168.87元,以及从2020年6月4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43.84元/日计算数额); 四、驳回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431元,被告杨开永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刘姚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石琇 书记员金芳婷
判决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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