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国元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103执17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国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对其中部分账户余额依法进行了扣划,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挂靠阜阳建工的工程款收入,此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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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杨德诚
审判员盛军
审判员孙小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智阳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