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铜仁惠得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6民辖23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天恒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天恒公司)与被告铜仁惠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仁惠得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常德天恒公司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贵州省沿河县坝坨新区道路、景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沿河县坝坨新区道路、景观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均无效;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贵州省沿河县坝坨片区景观、绿化工程(BT项目)已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发改委备案[2012]18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被告铜仁惠得公司,建设资金来源地方政府自筹资金,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城市园林绿化壹级及以上资质,被告通过招标程序,2013年8月20日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的项目中标人为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2016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代理人签订《贵州省沿河县坝坨新区道路、景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3月17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沿河县坝坨新区道路、景观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工程总造价在签约时暂定为1.7亿元。因此,被告在已经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实际施工单位,并未通过公开招标的法定程序,就同一个工程项目又与原告签订以上两个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也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城市园林绿化壹级及以上资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明文规定,而原告在未经严格审查并由第三人代理的情况下就与被告签订了以上两个工程施工合同,损害了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与原告代理人签订的以上工程施工合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明文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合同标的额1.7亿元,被告辩称已履行完毕且进入工程结算阶段。根据法发[201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及[201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本案报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向前
审判员唐正洪
审判员田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正雷
书记员伍昊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