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联意高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赣0104执565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同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4民初1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江联意高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人员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据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未在当地居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97025.2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1月2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97025.25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于先宝
审判员谌维东
审判员万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余松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