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晋0108执816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晋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108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15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分立合并、履行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送限制消费令。
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金额。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山西鑫正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2020)晋0108执8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告知本院,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合议庭
审判长张俊生
审判员成勇
审判员韩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超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