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镐与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8民初8126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世镐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镐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平,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世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世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443.50元[包括:医疗费75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60元/天×19天),护理费2850元(150元/天×19天),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5日8时许,被告驾驶员王文胜驾驶渝C8XXX7号大型客车沿永川区兴龙湖东路从协信中心往瓦子铺汽车站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突然前方出现一辆小轿车,王文胜紧急刹车,致使乘车人原告受伤。此次事故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两车驾驶员的责任,但王文胜处理不当,是原告受伤的原因。被告经营公共交通,基本职责是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交通事故。对方车辆驾驶员刘胜荣违法驾驶,导致其公司驾驶员紧急避险,刘胜荣的违法行为与原告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刘胜荣负责事故全部损失。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5日8时许,王文胜驾驶渝C8XXX7号大型客车(502线路公交车)沿永川区兴龙湖东路从协信中心往瓦子铺汽车站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东路与祥龙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未与同向行驶的由刘胜荣驾驶的渝A9XXX9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渝C8XXX7号大型客车车上乘客周世镐因紧急刹车而受伤。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文胜与刘胜荣均无法认定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右胸部钝挫伤、电解质紊乱。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全部住院医药费。
另查明,渝C8XXX7号大型客车系被告公司所有,王文胜系被告公司驾驶员。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定原告举示的门诊医药费金额为767.51元、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4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证、医药费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世镐4687.51元;
二、驳回原告周世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刘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宗月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