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弘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根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024执17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鄢陵县弘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根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根喜向鄢陵县弘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7800元,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张根喜承担。因张根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鄢陵县弘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根喜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根喜名下河南农村信用社账户有存款613.16元、财付通账户有存款2086.84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已发放于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张根喜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执行干警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周边张贴悬赏公告,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根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根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弘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陈喜芳
审判员程松峰
审判员陈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英杰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