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叶小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14执保824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叶小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叶小红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叶小红名下银行存款(财产线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蓝天支行,账号62×××49),限额26500元。
二、冻结担保人田晓彬名下银行存款26500元(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新都支行营业部,账号62×××21)。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蒋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母莉秀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