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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壮光
联系方式:0755-22669885
注册时间:2006-07-2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8号 中天元物流中心B栋三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程咨询、规划编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专项设计、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投资兴业实业;国内贸易。,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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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杜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5民终946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676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建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深圳建昌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52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并改判支持深圳建昌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杜军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根据合同相对性,案涉景观设计合同抬头部分、盖章部分均是杜军个人,没有安徽省龙腾盛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的盖章,所以应当由杜军来承担相应合同责任。第二、杜军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其提出关于职务行为的抗辩证据不足。即使授权委托书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龙腾公司和杜军内部之间存在约定,对外没有效力。第三、在杜军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深圳建昌公司知道其系履行职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然认定法律责任应当由龙腾公司承担适用法律错误。第四、深圳建昌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微信、邮件截图内容显示,在案涉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杜军从未提起其系代理人身份。 杜军在二审中未发表答辩意见。 深圳建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军支付深圳建昌公司设计费130000元。2.由杜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争议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合同签订时,杜军系龙腾公司聘请的总经理,其行为应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应由公司承担,故以杜军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诉讼存在不当,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裁定:驳回深圳建昌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深圳建昌公司。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当涂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钟源 审判员汪和平 审判员费长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戚冬冬 书记员李云娇
判决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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