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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义斌
联系方式:0971-8229375
注册时间:2011-12-19
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
简介:
为公司承揽业务:许可项目: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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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青01执19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夏广东、夏仙球、夏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青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借款40000000元,利息499766.67元,截止2019年2月28日的复利2165.19元,罚息717750元,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利息4997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二、被告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夏广东、夏仙球、夏勇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965元,由被告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夏广东、夏仙球、夏勇辉负担24364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负担4316元。判决书生效后,因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夏广东、夏仙球、夏勇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院作出(2020)青01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经网络查控五被执行人名下的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夏仙球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夏广东、夏勇辉名下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未予以查封。前往民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位于民和县马场垣乡香水村的一宗国有土地(44813.03平方米)使用权,因该土地在先有多轮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位于民和县的厂房于2020年1月1日起租赁给青海旺铭铝业有限公司,同时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租赁费用于偿还债务。经委托永康市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夏广东、夏仙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夏永辉与案外人胡×共有两套不动产,但该不动产不仅设定了抵押,且已有六次查封信息,本案中无法处置该不动产。前往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广东名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单元1181、1184室两套不动产,因本案中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该不动产。对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夏广东、被执行人夏广东、夏仙球、夏勇辉限制消费。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全部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19)青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纲 审判员赵文忠 审判员赵永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符世斌
判决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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