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俊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晋03执恢12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俊英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郝俊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执行员赵福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艺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