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与李德明、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04民终576号
判决日期:2020-12-03
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明、辽源市兴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0)吉042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2975.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恒瑞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赵艳霞
审判员肖翠芳
审判员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丽
判决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