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展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合肥佳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02民初1068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展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佳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武汉展博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130;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698.83元(以40065为基数,以每一笔工程款逾期起始计算至2018年11月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02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当代MOMA项目园区公共设施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项目中的公共设施供货及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购置该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及安装事宜,被告依约支付价款。合同约定该项工程总价款为80130,被告应在合同生效后向原告支付50%的工程款,在工程材料到达现场后,被告应当支付剩余50%的价款。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除了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购置公共基础设施,并且完成了安装事宜,但被告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被告应当及时支付价款,但是被告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价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而且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合肥佳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要求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符合法律规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长丰县,而案涉工程当代MOMA小区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交口,故无论是按被告所在地亦或是合同履行地,本案均不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扬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权可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