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棋与李松、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7民初10443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文棋与被告李松、付春燕、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文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慧、何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松、付春燕、灏运公司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冯文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李松、付春燕立即归还冯文棋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灏运公司对李松、付春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李松、付春燕、灏运公司承担。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请求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起。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2日,李松、付春燕因资金周转需要遂在冯文棋处借款50万元,并承诺上述借款在2020年1月14日归还,否则按年利率36%计付利息,灏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后冯文棋通过银行转账出借该笔款项,但李松、付春燕未按约还本付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李松未作答辩。
付春燕未作答辩。
灏运公司未作答辩。
冯文棋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借条、转账凭证并就案涉相关情况作陈述。李松、付春燕、灏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冯文棋提交上述证据三性予以采信并认定如下事实:
1.2019年12月12日,李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于2019年12月12日借到冯宣伟30万元整转账,冯文棋50万元转账,并承诺于2020年1月10日归还30万元,剩下与2020年1月14日之前归还冯文棋50万,如到期未归还按年利率百分之36%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处李松、付春燕签字并捺印,灏运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并载明担保人对李松连带担保责任;冯文棋于2019年12月12日转账李松50万元,备注汇兑往账。
2.庭审中,冯文棋陈述:其与冯宣伟系父女关系;李松、付春燕系夫妻关系;李松向其出具借条,灏运公司加盖公章之后,付春燕之后在借款人处签字。李松先后向冯宣伟转账还款:2020年1月23日归还1万元、3月4日归还2万元、3月7日归还5万元、5月20日归还0.5万元、7月4日归还4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松、付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文棋借款本金50万及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松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松追偿;
三、驳回冯文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620元,由被告李松、付春燕、四川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巧梅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