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1102民初3354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案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故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忠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卫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