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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九江
联系方式:0518-87295662
注册时间:2011-11-14
公司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乡驻地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除外)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仿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机械设备租赁,建材销售与施工;光伏发电设备销售与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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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1高伟与杨翔、江苏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722民初8641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伟与被告杨翔、江苏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伟、被告文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0万元整及利息4万元整(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今),诉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文某建设公司建设牡丹园8号一期工程项目,由杨翔现场负责管理施工。原告供应沙石材料用于施工使用。2018年2月9日结算后剩余19万元整未付,并承诺于2018年春节前全部结清。2018年2月14日文某建设公司转账支付9万元整,剩余10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被告文某建设公司答辩称:1.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其不是卖方也不是买方,我司不应当成为被告;2.诉状中2015年文某建设公司建设牡丹园8号工程,被告杨翔是实际施工人,杨翔挂靠我司,不是我司员工,我们公司不应当是被告;3.结算单署名是杨翔,我司现在无法判定真假;4.牡丹园8号项目,被告杨翔挂靠文某建设公司,截止目前开发商支付我们2000多万,除了有关税费扣留,剩余款项都实际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杨翔了。 被告杨翔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7月29日,被告杨翔就连云港牡丹园8号一期项目(14#、16#、17#、21#及地下室)与被告文某建设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将该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项目由挂靠方杨翔负责施工与管理。施工期间,原告多次向项目工地供应砂石料,2018年2月9日,杨翔出具《结算单》一份给原告,载明“由高伟送往连云港牡丹园8号工地的砂石料,截止2018年2月9日,共计货款49.5万元(含2016年、2017年所有货款)共支付货款30.5万元,余款19万元(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在此日期之前的所有货款单、结算单一律作废。余款汇入高伟个人卡号,视为高伟收到所有货款。以上,双方签字确认杨翔2018.2.9”。2018年2月13日,杨翔签字提交给文某建设公司《连云港中贸府邸工程14#、16#、17#、21#楼请款明细及资金流向表》一份,要求文某建设公司“按此表安排”支付材料款、管理人员及各班组工资合计13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高伟砂石料款9万元,2018年2月14日,文某建设公司按材料表所示账号向高伟转账付款9万元。剩余货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算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工程概况牌照片、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被告举证的《挂靠协议》和《请款明细及资金流向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伟货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杨翔负担(原告已预交,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李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庆 书记员于胜虎
判决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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