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5民终1755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许圣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37元,减半收取26218.5元,由上诉人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王丽
审判员魏晶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