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524民初473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许圣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樊家杰、赵征宇、赵鑫、许圣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255054.99元及逾期利息1550244.64元,共计5805299.63元,并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9.5%标准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许圣海挂靠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是实际施工人,整个工程都是许圣海操作并且领取工程款,只欠工程款255054.99元;原告只提供发票435.2万元,还有800多万元工程没有提供发票。2.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许圣海述称: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支付工程款为由从农商行借款500万元,其中400万元是通过许圣海账户过账后回到其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账户,许圣海实际收到工程款100万元。
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份。合同主要约定:1.由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金寨县现代产业园的质检科研楼、食堂宿舍楼、新厂区门卫室、质检科研楼门厅装饰等四项工程,工程价款分别为7528859.12元、4460869.57元、220000元、185836.57元;2.合同对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是:在工程达到正负零时一周内,付合同价款的10%;工程竣工后一周付合同总价的30%,剩余60%工程总款中,50%的工程总款在工程竣工满一年时一周内一次付清,在此期间,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本地区商业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如到期未能支付,延迟支付的时间,按同期商业银行基准利率一倍与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剩余10%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验收合格满二年时付清。
工程实际由许圣海负责施工。
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进行施工,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2014年6月27日,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从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万元,打入许圣海账户,18分钟后,许圣海将其中的400万元打入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账户。
全部工程于2015年6月30日竣工验收。2017年6月14日,舒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的四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2857054.99元。
2018年7月18日,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进行结算,截止2018年6月30日,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4255054.99元及逾期利息944453.04元(其中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2016年7月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9.5%计算)。
2019年1月24日,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9年2月26日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书面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下欠工程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并承担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费用。次日,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此后,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兑现承诺。
上述事实,有合同4份、审核报告4份、结算表1份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安徽天元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55054.99元及2019年12月31日前的逾期利息1550244.64元,共计5805299.63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5%标准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37元,由被告金寨县大别山林艺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生效。
权利人应当在生效判决给付期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胡家栋
人民陪审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单广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杜超
判决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