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9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翔玲
联系方式:010-59713250
注册时间:2006-07-13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1幢1层1049室(园区)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咨询;销售(不含零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办公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电子元器件;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非专利技术出资650万元。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固原万庄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0504号         判决日期:2020-11-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固原万庄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公司)与被告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竹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才、被告兴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固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兴竹公司对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公司)拖欠固原公司5910777.7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固原公司对壹品公司享有5910777.7元到期债权,兴竹公司系壹品公司股东,目前拥有该公司股权1022万元。固原公司认为兴竹公司向壹品公司汇入1900万元投资款,同日壹品公司向兴竹公司汇出1900万元万家灯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火公司)股权收购款系以灯火公司股权换取壹品公司股权行为。2018年1月,灯火公司股权再次发生变更,兴竹公司从壹品公司受让灯火公司1814万元股权,比2017年前原持股金额减少86万元,但兴竹公司与壹品公司并无任何资金或实物往来。固原公司推算认定,兴竹公司现持有壹品公司股权1022万元,仅支付86万元灯火公司股权,抽逃出资936万元。而兴竹公司的该抽逃出资行为造成壹品公司资金紧张,无法偿还固原公司债务。固原公司认为兴竹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固原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兴竹公司辩称:不同意固原公司的诉讼请求。固原公司非适格原告主体。兴竹公司是壹品公司的小股东,固原公司是壹品公司的控股股东。固原公司并无合法有效的债权,其利用关联关系制造虚假诉讼。不存在固原公司所称抽逃出资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7日,注册资本3500万元,董事解卫任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昆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是其股东之一。 固原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10万,执行董事解卫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股东为天能公司,持股比例100%。 2015年10月19日,固原万家家富农牧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壹品公司)在宁夏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昆仑公司,持股比例100%。2016年,壹品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天能公司、北京昆仑世纪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仑世纪中心)、北京泰万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万堂中心),注册资本变更为1亿元。其中泰万堂中心认缴出资额2050万元,实缴出资额150万元,持股比例20.5%。2017年1月13日,壹品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昆仑世纪中心、天能公司、泰万堂中心、兴竹公司,其中兴竹公司出资额1900万元,泰万堂中心出资额150万元。同日,壹品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65亿元。后壹品公司又经历了多次投资人及管理人员变更。现法定代表人为解卫,股东包括:天能公司、兴竹公司、昆仑世纪中心、泰万堂中心、北京昆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鸿隆公司)、西吉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日,兴竹公司与昆仑公司出资设立灯火公司,兴竹公司实缴出资3500万元,2016年11至12月,灯火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亿元,兴竹公司出资额变更为1900万元,持股比例19%。2017年1月10日,兴竹公司将其所持上述19%灯火公司股权转让给壹品公司。灯火公司的股东由兴竹公司、昆仑世纪中心、昆鸿隆公司变更为壹品公司,持股比例100%,出资额1亿元,实缴1亿元。 泰万堂中心曾与兴竹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转让方)泰万堂中心,乙方(受让方)兴竹公司。甲方将其持有的壹品公司股权1900万元(实缴出资0元)占注册资本19%,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转让后由乙方承担1900万元的出资义务。兴竹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分8笔向壹品公司账户共汇入1900万元以履行上述出资义务。 2017年2月9日,壹品公司汇入兴竹公司账户1900万元。双方确认,该笔1900万元用以支付壹品公司受让兴竹公司所持19%灯火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款。 2018年1月2日,壹品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一、剥离灯火公司:由兴竹公司、昆仑世纪中心以原价收购灯火公司全部股权,收购股权数分别为1814万元、8186万元,占比分别为18.14%、81.86%。二、公司回购股权4650万元,注册资本由10650万元减少至6000万元;回购兴竹公司股权878万元,回购昆仑世纪中心股权3772万元,回购价格2.065(9600/4650)元每股;应付回购股权款及应付股东借款,与应收转让灯火公司股权款相抵。四、重组后的出资情况:昆仑世纪中心出资1698万元,占比28.30%;兴竹公司出资1022万元,占比17.03%;泰万堂中心出资1050万元,占比17.5%;昆鸿隆公司投资650万元,占比10.84%;天能公司出资1580万元,占比26.33%。各股东均已在协议落款处加盖公章。固原公司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是壹品公司的内部文件,不能对抗债权人。 同日,甲方壹品公司、乙方昆仑世纪中心、丙方兴竹公司三方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经甲方股东会决议同意,甲方与乙方及丙方就股权回购达成如下协议:甲方以每股2.06(9600/4650)元的价格回购丙方股权878万元;甲方应付丙方回购股权款,与应收丙方转让灯火公司股权款相抵,两不相欠。落款处有壹品公司、昆仑世纪中心、兴竹公司加盖的公章。 同日,灯火公司的股东由壹品公司变更为昆仑世纪中心、兴竹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81.86%、18.14%。2018年12月31日兴竹公司实缴出资1814万元,昆仑世纪中心实缴出资8186万元。 经询,固原公司主张,其所称兴竹公司抽逃出资指的是:兴竹公司向壹品公司汇入1900万元投资款,同日壹品公司向兴竹公司汇出1900万元灯火公司股权收购款系以灯火公司股权换取壹品公司股权行为。壹品公司持有100%灯火公司股权后,灯火公司股权再次发生变更,兴竹公司从壹品公司受让灯火公司1814万元(持股比例18.14%)股权,比2017年1月10日兴竹公司向壹品公司转让所持灯火公司19%股权(对应股权价值1900万元)时持股金额减少86万元。但兴竹公司与壹品公司并无任何资金或实物往来。固原公司据此推算,兴竹公司现持有壹品公司股权1022万元,仅支付86万元灯火公司股权,抽逃出资936万元。 固原公司提举《“固原万庄”致“万家壹品”、“兴竹信息”函》以及壹品公司回函复印件,以证明固原公司积极向壹品公司和兴竹公司主张债权,壹品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确认拖欠固原公司货款430万元。兴竹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其并未收到固原公司的函件,所述债务系固原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壹品公司捏造的虚假事实。固原公司提举壹品公司盖章确认的《欠固原公司款汇总确认表》原件,以证明截至2019年1月2日,壹品公司拖欠固原公司款项总计5910777.7元。兴竹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其证明目的,认为所谓欠款系固原公司与壹品公司串通伪造。庭审中,固原公司就其主张的上述债权未能提举充足证据以证明债权发生的基础事实依据。 庭后,固原公司提交3份合同、2份借款协议、1份结算安排以及数份汇款凭证、记账凭证、债权转让协议书等复印件以证明其债权发生具有基础事实依据。上述债权金额除一笔天能公司转让给固原公司金额为235278.45元的债权以外,其余金额与固原公司提交的《欠固原公司款汇总确认表》上未付款本金一一对应。上述表中固原公司对壹品公司直接享有的债权金额为3716435.69元;固原公司经天能公司、泰万堂中心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的债权金额分别为58.5万元、70万元。固原公司未提举其支付上述债权转让款的相关凭证。兴竹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上述证据均是在关联企业间产生且合同内容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是固原公司与壹品公司相互串通编造形成,固原公司存在通过虚假诉讼故意侵害兴竹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
判决结果
驳回固原万庄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175元,原告固原万庄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邹玉玲 人民陪审员段福奎 人民陪审员赵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京蕊
判决日期
2020-11-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