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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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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礼胜与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路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1民终2387号         判决日期:2020-11-29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徐礼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来安县路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源公司)、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2民初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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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徐礼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其在一审期间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为案涉工程承担了借款及高额利息,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 富通公司辩称,1.其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考虑本地人现场施工方便,联系了徐礼胜负责现场施工,因业主单位未完成审计,拖延支付工程款,其公司损失惨重;2.其公司不宜作为本案被告,而应作为第三人,工程审计后工程款应汇入其公司账户,至于徐礼胜与其公司之间的事务应另案处理,其公司已支付徐礼胜1077万元,约定用于支付材料款等,徐礼胜无权向其公司要求支付款项;3.徐礼胜均是以其公司的名义与审计机构及业主单位联系,建议徐礼胜对无争议的工程量先行审计,有争议的付诸诉讼解决。 路源公司、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辩称,案涉工程需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希望双方对无争议的部分进行审计,对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裁定驳回徐礼胜的上诉请求,由富通公司在政府部门审计后对有争议的部分另行起诉,按照相关审计规定,案涉工程系政府招标工程,必须经政府部门审计。 徐礼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通公司、路源公司、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给付工程款暂计10万元,具体金额等待法院委托司法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意见后予以变更,并判决富通公司、路源公司、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偿清所欠工程款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2.依法确认其承建的来安县农村公路路网工程张山至舜山乡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富通公司、路源公司、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路源公司、富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富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徐礼胜诉称“其挂靠富通公司中标承建路源公司对外招标的来安县农村公路路网工程张山至舜山乡级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但徐礼胜在庭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工程的最后竣工验收,都由富通公司履行完成,本案的权利主体应该为富通公司,而不应为徐礼胜个人。且徐礼胜在(2019)皖1122民初688号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与富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礼胜作为安徽富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徐礼胜不是合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非本案适格原告,故本案应当驳回徐礼胜的起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徐礼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退还给徐礼胜。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徐礼胜提交富通公司在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的(2020)皖0824民初2223号案件中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用于证明富通公司提起该案诉讼自认涉案工程系徐礼胜包工包料施工,徐礼胜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驳回徐礼胜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富通公司质证认为情况属实,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路源公司、来安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质证认为真实性请求法庭核实,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因徐礼胜与富通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存在相互推诿,应当以生效判决为准,中标的是富通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富通公司应当为合同的相对方。本院认为,富通公司对该组证书无异议,且富通公司在其诉状中陈述涉案工程系徐礼胜包工包料施工,能够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2民初8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高奎 审判员王敏 审判员刘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吴敬
判决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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