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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联系方式:0550-2318551
注册时间:2005-06-17
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2号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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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民终2813号         判决日期:2020-11-29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教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椒县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众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永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教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众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6964024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众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不支持其向众成公司主张工程款,反而支持众成公司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超出法律规定,是在创设新的法律规则。代付款协议系众成公司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结果,一审认定协议有效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众成公司欠付教建公司的工程款应为17476727元,现仍按一审时诉请的16964024元主张。 众成公司辩称,其向实际施工人付款不存在违反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后,实际施工人有权与众成公司结算工程款,教建公司对代付款协议也是认可的。众成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完毕,教建公司重复主张工程款没有依据。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永发未答辩。 教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众成公司支付工程款16964024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月息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到2020年7月1日约为1399532元。诉讼中变更为按银行贷款利率2倍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2.教建公司对众成公司开发的瑞景嘉园小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众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30日,刘永发、戴厚林两人投资设立了众成公司。2016年4月6日,教建公司与众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众成公司开发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平安巷55号瑞景嘉园由教建公司承建。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明确: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质量保证金为5%,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竣工验收备案时办理好竣工结算手续。合同签订后,经教建公司、众成公司、刘永发、刘翰阳协商,教建公司将承接的案涉工程交刘永发、刘翰阳施工。2016年5月12日,教建公司(甲方)分别与刘永发、刘翰阳(均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瑞景嘉园1、3、7号楼交刘翰阳施工,瑞景嘉园(除1、3、7号楼外)其他全部工程交刘永发施工。两份《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对工程概况、合同价款、拨款方式、教建公司收取有关费用标准、结算方式、工程质量等进行了约定。《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拨款方式向乙方拨款,每次建设单位款到甲方账户(除节假日外)即时拨付乙方,每次拨款时扣除甲方代缴的税金及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单位打白纸条借款,工程款一律由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第5条约定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质量等级要求后,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决算总造价为准。结算款到位后扣除乙方应上缴的各种费用、税金及建设单位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乙方。第8条关于违约责任:因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因发包方违反主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的违约金归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刘永发、刘翰阳按照约定对各自承接的工程进行施工。全椒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众成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综合查验备案文件(材料),该备案表记载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案涉工程经审计价款为56964024元,其中刘翰阳的工程款为16637887.5元,刘永发的工程款为40246206.84元。众成公司陆续支付教建公司工程价款29462500元,其中支付刘永发工程款19793500元,支付刘翰阳工程款9669000元。 2019年2月4日,众成公司与刘永发签订了《代付款协议》,约定刘永发承建的“瑞景嘉园”项目2#、5#、6#、8#楼剩余工程款17484287.52元,由众成公司代为支付。刘永发应按教建公司的要求提供发票,否则众成公司拒付,刘永发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教建公司支付此款。17484287.52元的工程款由以下几项组成:1、工程质量保修金2012310元;2、刘永发应付给教建公司的管理费86660元,由众成公司代扣(实际管理费309660元,刘永发已付教建公司223000元);3、税金1111195.56元(剩余工程款17484287.52元加附属工程款2968419.32元的5.433%)。4、2#、5#、6#、8#楼水电安装等未做工程项目68302.26元,待项目施工完毕退还此款;5、众成公司垫付给赵立松的窗户工程款970000元;6、刘永发欠众成公司款项计5375300元;7、2019年2月4日付给刘永发工程款3000000元。扣除上述项目应付给刘永发4860519.7元。再加上刘永发代付给刘翰阳瑞景嘉园1#、3#、7#楼节点拨付工程款730000元,瑞景嘉园附属工程款2968419.32元,实际要付给刘永发8558939.02元。后该8558939.02元工程款被抵扣刘永发欠付戴厚林的借款,刘永发在众成公司的单据背面注明“该款还戴厚林的借款”。2019年4月25日,众成公司将代扣的管理费86660元支付给教建公司。 2019年3月15日,众成公司与刘翰阳签订《代付款协议》,约定刘翰阳承建的“瑞景嘉园”项目1#、3#、7#楼剩余工程款6968887.5元,由众成公司代为支付。刘翰阳应按教建公司的要求提供发票,否则众成公司拒付,刘翰阳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教建公司支付此款。6968887.5元的工程款由以下几项组成:1、工程质量保修金831894元;2、财务手续由教建公司开发票给甲方,待保修期满后退还;3、刘翰阳应付给教建公司管理费8340元,由众成公司代扣(实际管理费140340元,刘翰阳已付教建公司安全保证金132000元,刘翰阳与教建公司互换收据)。4、税金373125.9元;5、暂扣教建工程款发票未到保证金:549421.53元(剩余工程款6867769.21元的8%),刘翰阳在签订本协议30日内提供教建工程款发票,本保证金当日立即退还。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众成公司处理。6、众成公司借给刘翰阳的30000元;7、1#、3#、7#楼未做项目101118.29元,待项目施工完毕退还此款;8、众成公司替刘翰阳垫付的看门费2000元;9、众成公司垫付给赵大安的窗户工程款630000元。10、众成公司垫付给圣保卫水、电工程款389300元;11、瑞景嘉园1#、3#、7#楼节点拨付工程款730000元;12、2019年2月4日付给刘翰阳2560401.9元。上述1-12项从6968887.50元中扣除,实际付给刘翰阳763285.88元,由乙方开具收据或收条。同日,众成公司向教建公司发出工程款对账函:贵公司承建我公司“瑞景嘉园”1#、3#、7#楼工程,工程税票已全额提供我公司,截止2019年3月15日,我公司扣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831894元外,所有工程款全部支付贵公司。对账函上有教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签字并加盖了教建公司公章,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确认栏有刘翰阳签字。 2019年4月1日,戴厚林与刘永发民间借贷一案向原审提起诉讼,该案诉讼中,刘永发提交教建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出具的《瑞景嘉园工程决算、开票情况》一份,记载:一、决算总价:56964023.74。二、已开发票拨款56962500;1、刘永发经办:47293500;2、刘翰阳经办9669000;三、据此欠开票:56962500-56964023.74=-1523.74。注1523.74尚未打入公司账户,发票未开。经查,该《瑞景嘉园工程决算、开票情况》中教建公司实际拨付刘永发工程款19793500元,刘翰阳工程款9669000元,其余工程款由众成公司直接与刘永发、刘翰阳结算。教建公司开具56962500元发票,其中有27500000元是众成公司、教建公司及刘永发、戴厚林共同协商,为解决众成公司购买其他土地的税票差额而虚加案涉工程价款,后因戴厚林和刘永发之间产生矛盾虚增工程价款开具税票行为而终止。教建公司、众成公司商定将已开具的27500000的税票作为瑞景嘉园工程款的税票。案涉工程应开具税票56964023.74元,已开具发票56962500元,尚有1523.74元税票未开。 诉讼中,根据教建公司的申请,原审依法冻结了众成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瑞景嘉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是众成公司与教建公司签订,但在签订合同时,众成公司、教建公司以及刘永发就商定将案涉工程交由刘永发、刘翰阳施工。教建公司没有实际履行案涉工程施工义务仅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因此教建公司仅是案涉合同的名义主体,合同实际由众成公司与刘永发、刘翰阳履行,众成公司分别与刘永发、刘翰阳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永发、刘翰阳作为实际施工人履行了案涉工程施工义务,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众成公司,刘永发、刘翰阳有权直接向众成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案涉工程价款为56964024元,其中刘翰阳的工程款为16637887.5元,刘永发的工程款为40246206.84元,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审对此予以确认。2019年春节前刘永发、刘翰阳及其相应的施工人员向全椒县信访局信访要求众成公司、教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实际是向众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方式,众成公司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众成公司分别与刘永发、刘翰阳就剩余工程款支付签订《代付款协议》,该协议是众成公司、刘永发、刘翰阳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签订后,众成公司对欠付刘永发的工程价款,刘永发已用该工程款抵扣欠付戴厚林借款,工程款已履行完毕;欠付刘翰阳的工程款除质保金未予返还外,也已履行完毕,对此有众成公司、教建公司以及刘翰阳签订的《对账函》能够证实,原审予以确认。扣留刘翰阳的质保金,在众成公司与刘翰阳签订的《代付款协议》中就如何返还已作约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案涉工程2018年10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现质保金返还的期限尚未届满,教建公司主张返还质保金,不予支持。教建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名义主体,在众成公司未支付刘永发、刘翰阳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向众成公司主张权利,现众成公司下欠的工程款项已经向刘永发、刘翰阳履行,教建公司主张众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6964024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05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01元,由上诉人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高奎 审判员刘勇 审判员王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敬
判决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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