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铭强、新宁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528执恢155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0-11-28
法院: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铭强与被执行人新宁县第一中学、江苏红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2020)湘0528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余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亦轩
判决日期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