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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华
联系方式:0515-88832988
注册时间:2010-05-20
公司地址: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兆泉商务中心7楼西侧(E)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面与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结构补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地坪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大理石加工及销售;陶瓷、五金产品、灯具、卫浴洁具、机电设备及配件销售;工程监理;标识、标牌、灯箱设计、制作、销售;门窗制作、安装、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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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903民初5894号         判决日期:2020-11-28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堡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上升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友霞,被告北堡村法定代表人王寿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润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堡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8201.63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5日,原告作为中标单位与建设方即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北堡村便民服务中心土建及一般安装工程,合同价款789859.65元,双方并就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2017年1月1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目前,该工程经审计,审定价为710309.63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62108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北堡村辩称,原告润阳公司中标我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是事实,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李某。原告以书面委托的方式请求我村支付的款项为462108元。另外,在李某施工期间,因工程建设需要,而李某资金又紧张,无奈之下由我村领导口头担保,向刘某平赊欠了82856元的钢材,此款已由我村代为支付,李某对此也予以认可,应作为我村实际支付的工程款。目前,关于该工程的结算还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没有解决:一、该工程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但实际上直到2017年1月19日工程才竣工验收,润阳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每拖延一天向我村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二、润阳公司承诺的给我村捐资款50000元一直未兑现;三、便民服务中心工程二楼楼梯间室内渗水,存在质量问题;四、在李某施工期间因施工致道路损坏,村里花费6000元维修,应由润阳公司承担;五、在施工期间,润阳公司副总经理丁某向我村付款5000元,应作为润阳公司付工程款予以扣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原告润阳公司中标被告北堡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2015年10月28日,润阳公司向北堡村出具《捐赠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在进场施工后了解到该村经济条件薄弱,北堡村书记、主任为该村的公益事业到处奔走筹款,所有的的村民生活条件,我公司深受感动,决定自愿捐赠50000元人民币给北堡村,捐赠款由北堡村在我公司所中标的北堡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款尾款中扣除”。2015年11月2日,北堡村向润阳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5年11月5日,北堡村作为发包人(招标人)与润阳公司作为承包人(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包范围为北堡村便民服务中心土建及一般安装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以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合同总工期为50日,合同价款789859.65元,中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因中标人原因延误工期的,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拖延一天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十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后十日内,付至审计价款的95%,质保期内预留5%保证金,质保期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质保期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某;其余工程均为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要求、保修责任、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润阳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将其中标的北堡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转包给李某施工,约定合同价为575000元,后李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该工程的现场施工指挥、材料购买、工人工资的支付等事务以及结算均由李某负责,润阳公司均未参与。2017年1月19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北堡村使用。2018年5月7日,案涉工程经江苏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审定该工程总价为710309.63元。 另查明,润阳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27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19日出具四份委托书,委托北堡村向乐勇等人支付各种款项合计462108元,北堡村均向委托书指定的收款人进行了支付。 另查明,在李某施工期间,因工程施工需要钢材,而李某资金紧张,后李某请求北堡村领导为其作口头担保,向刘某平赊欠了价值82856元的钢材。在本案审理中,北堡村于2020年5月15日向刘某平支付了82856元。 另查明,2017年1月5日,原告单位名称由“盐城润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5345.63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原告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89元,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北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温永刚 人民陪审员丁红梅 人民陪审员李宏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仇倩倩 书记员刘晶
判决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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