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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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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学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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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凌实业有限公司与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321民初3592号         判决日期:2020-11-28         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张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张凌公司)与被告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张凌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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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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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许上海张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800由上海张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冯军 人民陪审员黄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郅臻
判决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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