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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寰慧(蒙阴)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
联系方式:0539-4800010
注册时间:2016-07-25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城区蒙山路108号
简介:
供热技术研发;热力供应(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热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供热设备、五金产品、仪器仪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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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睿文置业有限公司与中环寰慧(蒙阴)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328民初4185号         判决日期:2020-11-28         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沂市睿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寰慧(蒙阴)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睿文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柏林,被告中环寰慧(蒙阴)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增民、张纳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临沂市睿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水、电费1587.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的冬天至2020年春天为“众兴家苑”小区供暖期间,使用原告管理经营的蒙阴县新华路21号“众兴家苑”小区的电费1455.82元,水费132元,合计1587.82元。原告曾多次派员去被告单位催收,并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告邮寄《催收通知》,限其七日内前来结清所欠缴的水电费,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中环寰慧(蒙阴)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电供水合同,但经我方核算,我方共欠原告379元,是水电费一起核算,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驳回原告的不实之请,查明所欠的部分原告应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出具发票后我公司照实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冬天至2020年春天,被告中环寰慧(蒙阴)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为“众兴家苑”小区供暖期间,需要使用原告临沂市睿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供热服务的换热站水源、电源。为此,原、被告签订《换热站用水电协议》一份,约定:用电、水时间2019年11月起-2020年4月止;水、电单价:水3元/吨,电1元/kwh(价格如有调整,按相关部门调价文件执行,或双方按协商价格执行);付款时间:本月水电费,在下月25日前一次性结清。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经原、被告双方确认,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用水量为44吨。用电量:使用预付费电表,由被告预付费购买电量,电表起始表底0,当终止表底显示604时,电表出现故障。后改为后付费电表,起始表底46654,终止表底48905,用电量2251kwh。被告支付电费1400元,剩余电费851元及水费132元,被告一直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其公司工作人员记录的水电费表数、被告提供的换热站用水电协议、水电起止码确认单、被告支付水电费的流水明细、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已收集记录在卷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环寰慧(蒙阴)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睿文置业有限公司水、电费共计983元;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睿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中环寰慧(蒙阴)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蒋承慧
判决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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