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民、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鲁1691财保115号
判决日期:2020-11-28
法院: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国民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77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洪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770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9元,由申请人吉国民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玲玲
书记员刘凯凯
判决日期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