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在、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2632执52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1-28
法院: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文在与被执行人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榕江县兴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47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先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琳(代)
判决日期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