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凯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6民辖终89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凯、杨瑞坤、贾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双方未以书面方式约定合同履行地,牛凯、杨瑞坤要求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的内容为给付货币,应当以接收货币方牛凯、杨瑞坤所在地即涡阳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提供的承诺书中无牛凯签字,故涡阳县人民法院作为买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由,裁定本案有涡阳县法院审理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1、上诉人没有于被上诉人建立过买卖合同,不适用关于依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的规定。2、原审法院关于杨瑞坤的承诺书中没有牛凯的签字,否认约定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效力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三被上诉人均未提供上诉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冬云
审判员王肖红
审判员周腊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薛原
书记员卢方针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