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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明军
联系方式:0557-3958222
注册时间:2009-12-07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西区36号楼1201-1206室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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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凯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6民辖终89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凯、杨瑞坤、贾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双方未以书面方式约定合同履行地,牛凯、杨瑞坤要求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产生争议,该争议标的的内容为给付货币,应当以接收货币方牛凯、杨瑞坤所在地即涡阳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提供的承诺书中无牛凯签字,故涡阳县人民法院作为买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由,裁定本案有涡阳县法院审理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1、上诉人没有于被上诉人建立过买卖合同,不适用关于依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的规定。2、原审法院关于杨瑞坤的承诺书中没有牛凯的签字,否认约定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效力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三被上诉人均未提供上诉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冬云 审判员王肖红 审判员周腊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薛原 书记员卢方针
判决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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