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8771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崇耀
联系方式:0574-86188608
注册时间:1998-10-22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简介: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设计;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光纤制造;光缆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光缆销售;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文具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进出口代理;电线、电缆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北仑区小港江南东路967号1幢、2幢;北仑区戚家山江滨路278号;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白洋线中段168号)
展开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4民辖终388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方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安靠输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2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宁波东方电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24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理解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双方出现争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并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的情况,系属于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江苏安靠输电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吴立春 审判员王昊东 审判员董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叶健 书记员高琦
判决日期
2020-11-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