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4民辖终388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方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安靠输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2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宁波东方电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24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理解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双方出现争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并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的情况,系属于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江苏安靠输电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吴立春
审判员王昊东
审判员董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叶健
书记员高琦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