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艳琼与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4民终2905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熊艳琼与被上诉人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
判决结果
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剑
审判员顾洋
审判员陈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倩云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