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范士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吉0802执1428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范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吉080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135000元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春平
审判员曹永光
审判员杨国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谷俊阳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