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陈淑芝与申请保全人德宏州鸿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云31执异7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申请保全人德宏州鸿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9)云3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陈淑芝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陈淑芝请求,解除对XX雅居XX单元XX号房产的查封。其主要理由为:1.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房产需要,于2014年12月7日与农垦三师机械厂职工家属区陈淑芝户签订《职工回迁协议》,约定用新建住房150平方米的单元楼一套置换土地;2.2016年毛坯房建好后,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参加了回迁房分房事宜,陈淑芝签字确认分房XX单元XX号房产;3.现陈淑芝及家人无家可归,无法正常生活。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芒市“XX雅居”小区项目系被申请保全人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案外人陈淑芝为原德宏州农垦机械厂职工家属区居民。2014年12月7日,陈淑芝等人与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德宏州农垦机械厂拾户职工回迁协议》,约定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陈淑芝等人的土地面积以1:2的建筑面积建盖150平方米单元楼房等事宜。2015年4月24日,芒市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淑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陈淑芝被拆迁的房屋【房屋产权证:潞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德国用(2007)第××号】给予补偿安置,陈淑芝根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2019年4月29日,本院依据德宏州鸿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云3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其中裁定“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德宏州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名称为XX雅居小区未备案的35套房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中,查封扣押清单中载明有“XX雅居”多层XX单元XX号商品房”属于被查封房产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陈淑芝的异议。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刘卫东
审判员杨杰
审判员李江润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舒婉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