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升华宇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索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0203执1173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升华宇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索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索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升华宇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合同款237649.88元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新疆索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升华宇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案款237649.88元;二、第三人赵刚自愿为被执行人新疆索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若被执行人新疆索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升华宇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原执行标的全额申请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2020)新0203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兰佩军
审判员莎吾丽·热西汗
审判员解长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慧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