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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从健
联系方式:0531-82687053
注册时间:1999-12-14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武当山路180号
简介:
许可项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防火封堵材料生产;防火封堵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耐火材料生产;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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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482民初2517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信公司)与被告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守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被告诺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守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禹城宜家摇篮消防预留预埋施工协议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7452.84元及利息(以927452.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禹城宜家摇篮消防预留预埋施工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禹城宜家摇篮住宅项目1-10#号楼及商铺、车库人防、半地下车库的消防预留预埋工程发包给原告,本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万元,本款在最终结算中扣除;在主体施工到十层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5万元,本款在结算中扣除;在一次结构主体封顶后5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10万元;剩余在双方确认价款后被告5日内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而被告除了在2017年7月22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10万元工程进度款以外,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其他工程进度款。2019年11月4日,因该项目建设方与总承包方之间的纠纷,建设方将施工现场施工队进行清场,导致原告无法进场施工。但2019年11月4日以后,经被告与建设方另行协商与沟通,被告将已发包给原告的工程未经原告同意,又另行委托其他方进行施工,导致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禹城宜家摇篮消防预留预埋施工协议书》无法履行。此时,原告已完成被告发包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成后,原告就工程量进行结算,经结算工程价款为1027452.84元。原告已将《工程结算申请报告》及结算书邮寄送达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全程公证),被告及相关人员已签收。故此,被告应立即付清欠付的工程款。然而,被告始终未依约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且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主张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及违约损失。 诺亚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禹城宜家摇篮消防预留预埋施工协议书》已经解除。2020年4月4日原告向贵院提起的诉讼,案号为(2020)鲁1482民初1127号,就已诉求解除前述协议书,被告同意解除,因此该协议书已经解除。但导致协议解除而无法履行并非是原告所主张的建设方的原因,而是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撤场,原告违约在先。原告诉称因建设方与总承包方存在纠纷,建设方将现场施工队清场,导致原告无法进场施工,该主张与事实不符。建设方与总包存在纠纷,清理的是总包的施工队,而原告在本建设项目中是被告的分包队伍,而非总包的施工队。建设方与被告无纠纷,不可能清理被告的分包队伍。本案的事实是,原告与总承包方存在关联关系(总包曾是原告的股东、发起人之一),总包被建设方清场后,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跟随总包方擅自撤场,导致双方施工协议书未履行完毕。被告将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原告的第一项诉求人民法院应予驳回。2.原告所主张的927452.84元工程款无事实依据。被告于2020年1月8日已经与原告授权代表李四海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协议书。协议书结算总金额为35万元。原告称被告仅支付其10万元工程款,其他款项未付与事实不符。被告在与原告授权代表李四海签订结算协议前后,已支付原告方工程款合计数额为17.5万元。按照双方结算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尚欠原告17.5万元。而原告却向被告主张90余万元的工程款,该主张毫无事实根据可言。综上所述,双方施工协议书已经解除,但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而解除原因是由于原告擅自撤场,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所主张的90余万元的工程款数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7日,守信公司(乙方)与诺亚公司(甲方)签订《禹城宜家摇篮消防预留预埋施工协议书》,约定:1.甲方将其承包的禹城宜家摇篮住宅项目1-10#号楼及商铺、车库人防、半地下车库的消防预留预埋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2.税金执行增值3%税率、附加1%税费;3.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10万元,本款在最终结算中扣除。双方均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且田鹏作为诺亚公司代表人、周忠银作为守信公司代表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2017年7月22日,田鹏受诺亚公司委托向守信公司付款10万元,向周朋转款5万元。 2020年1月5日,守信公司出具《授权书》,主要内容为:守信公司授权周忠银、李四海两人全权负责涉案工程项目,结算及代收取工程款费用,支付工人工资事宜,一切费用归周忠银所有。 2020年1月8日,李福明(甲方)与李四海、周忠银(乙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1.涉案工程1#、2#号楼施工方是周忠银,剩余项目楼层都是李四海施工;2.甲方已支付10万元给守信公司、支付5万元给周忠银,按合同条款需支付20万元工程款给施工方发放工人工资;3.剩余工程量甲、乙双方按合同条款合同定额人工结算取费。李福明、李四海分别在该结算协议书上签字捺手印。 2020年1月24日,诺亚公司德州分公司向李四海支付工程款2.5万元。 2020年3月17日,守信公司向诺亚公司出具《撤销授权告知书》,守信公司撤销了上述于2020年1月5日出具的授权书,并指派杨锡兵代表守信公司就涉案工程与诺亚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收取工程款手续办理等工作,工程结算款直接转账至守信公司银行账户。 双方一致确认,自2019年11月4日起,守信公司退出了涉案工程的施工。 诉讼中,守信公司与诺亚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1.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工程款总计为46万元,守信公司依约向诺亚公司开具发票;2.守信公司认可诺亚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支付的10万元、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的2.5万元;3.诺亚公司放弃在涉案工程中关于质量问题、未施工部分等追偿的权利;4.关于向周朋支付的5万元,由法院依法裁判。经审查,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济南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被告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济南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8.5万元。 二、被告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济南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万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37元,由原告济南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683元,由被告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成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文磊 书记员于鑫
判决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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