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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文新
联系方式:021-50958038
注册时间:2017-03-22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00号3802室
简介: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管道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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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兴与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622民申3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延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志兴与被申请人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延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志兴申请再审称,2003年开始,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工作,从事巡线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每月给申请人支付约定的工资300元。申请人按要求每天上班巡线3至4小时,还做好三桩围护工作,每天写工作日记。2006年1月起,由被申请人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给申请人发放工资,由二被申请人共同管理申请人。2018年2月底,被申请人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口头辞退申请人,其理由是申请人未按要求巡线,但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没有按时给其他村民发放三桩费,村民阻挡申请人巡线,使申请人无法正常履职,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程序是违法的。经延川县劳动仲裁院仲裁后,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的各项损失,申请人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上岗证、延川县XX村委会证明、刘某某、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很充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延川县人民法院没有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认证,也没有实地调查,却因证据不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错误,请依法裁定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王志兴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孙树郁 审判员贺军宁 人民陪审员朱琴琴 二0二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项怡
判决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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