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关中
联系方式:010-59098567
注册时间:1996-01-18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58号
简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朱德勇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592民初184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德勇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雄心、牟立萍、人民陪审员杜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德勇、被告财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钟、刘中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德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财务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朱德勇2008年5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2.判令财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朱德勇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劳动关系变动协议》无效;2.财务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与朱德勇2008年5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事实与理由:财务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在朱德勇无过错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朱德勇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又2019年4月9日财务公司威逼利诱朱德勇在宜昌市葛洲坝酒店房间签订《劳动关系变动协议》,违法解除了朱德勇的劳动合同。财务公司在朱德勇无过错情况下于2019年2月28日单方面下发与朱德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就是说财务公司已于2019年3月31日已经解除与朱德勇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重复在2019年4月9日《劳动关系变动协议》合同中再次解除与朱德勇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属重复无效解除。朱德勇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是在财务公司多次威胁、恐吓下签订的,有录音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财务公司在与朱德勇签订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中解除的不是与朱德勇2008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变动协议》无效。财务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与朱德勇的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朱德勇认为是违法解除。 财务公司辩称,1.朱德勇与财务公司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即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发生了变更,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未实际履行、也未发生效力。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关系变动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签订不存在胁迫情形,合法有效,且财务公司已履行完毕前述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2.朱德勇就劳动争议事项在未经仲裁程序审理完毕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且本案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朱德勇原系财务公司员工,从事汽车驾驶岗位,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后财务公司因宜昌三处房产转让,公司无相应岗位设置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公司与朱德勇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财务公司就劳动关系变动事项、职工安置事项召开了职工大会,提出了安置方案供选择,于2018年12月24日财务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宜昌市石子××路××号等三处房产处置的职工安置方案。 2019年2月28日,财务公司向朱德勇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财务公司已就劳动关系变动事项、职工安置事项召开了职工大会,并提出了安置方案供选择。若朱德勇于2019年3月31日前未与财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接收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关系变动协议》的,则朱德勇与财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解除事由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具体说明:因公司宜昌三处房产转让,公司无相应的岗位设置。该通知同时载明了离职手续办理事宜。 2019年3月27日,财务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局”)签订《人员安置协议》,财务公司将其位于宜昌市石子××路××号等三处房产转让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批准,由基地管理局接收朱德勇等七名工勤服务人员并在2019年3月31日前与该等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新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4月1日起。基地管理局确保该七人继续从事工勤服务岗,确保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在标的资产转让前后基本保持一致,并与七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该七人劳动报酬不低于《财务公司宜昌工勤人员情况表》所示的该等员工对应的2018年度收入标准等事项。该协议附件载明朱德勇2018年工资收入为143229.98元。 2019年4月4日,朱德勇与基地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等内容,同时双方约定:(1)自本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朱德勇劳动报酬不低于其2018年度工资收入标准(具体标准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宜昌工勤服务人员安置协议》)。本劳动合同签订满两年后,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未确定财务公司转让其位于宜昌市石子××路××号等三处房产的最终使用方,朱德勇继续受雇于基地管理局,其劳动报酬以基地管理局上级单位审核为准。(2)待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使用方后,朱德勇需与基地管理局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再与资产的最终使用方建立劳动关系。朱德勇不得因劳动关系的解除以任何形式向基地管理局提出补偿。同日,朱德勇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与基地管理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4月起至2020年5月期间,基地管理局按月向朱德勇发放工资。 2019年4月9日,财务公司与朱德勇签订《劳动关系变动协议》,主要内容有: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财务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均至2019年3月31日,朱德勇需工作至2019年3月31日。双方确认,朱德勇在财务公司工作期间不存在其它任何劳动争议。朱德勇原在财务公司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为295767.01元,该经济补偿于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朱德勇,该经济补偿包括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全部费用项目。同日,财务公司与朱德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主要内容与上述《劳动关系变动协议》相同。2019年4月10日,财务公司向朱德勇转账292615.51元,并附言“补偿金”。 2020年4月9日,朱德勇以财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财务公司继续履行与朱德勇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该委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宜劳人仲定字﹝2020﹞013号仲裁决定书,载明:因朱德勇对其提交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因该协议为关键性证据,朱德勇明确将于15个工作日就协议有效性的确认相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中止朱德勇与财务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宜劳人仲案字﹝2020﹞055号)审理,十五个工作日内朱德勇未向该委提交法院受理相关证据或待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仲裁审理。2020年4月9日,朱德勇以财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财务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对朱德勇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朱德勇与财务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签署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2020年4月10日,该委以朱德勇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宜劳人仲不字﹝2020﹞0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20年4月23日,朱德勇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朱德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朱德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郑雄心 审判员牟立萍 人民陪审员杜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朱玲
判决日期
2020-11-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