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洪照与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13执375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倪洪照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解除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倪洪照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支付倪洪照经济补偿16300元。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支付倪洪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支付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倪洪照。
因被执行人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倪洪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36445元,扣除执行费442.5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36002.5元,被执行人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在(2018)苏021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对于被执行人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车辆登记。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对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已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中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合议庭
审判长包征雄
审判员张麒
审判员蔡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佳钢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