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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方式:0510-82725292
注册时间:1985-09-15
公司地址:无锡市石皮巷2号
简介:
基桩工程检测;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劳务类;工程设计(甲级);建设工程总承包(甲级);工程测量(丁级);设计前期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技术咨询;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招标咨询;建筑智能系统工程设计;规划咨询(小区)、建筑工程监理及招标咨询(乙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乙级;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乙级(以上范围中凡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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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6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费有才、费鳝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13民初713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费有才、费鳝淞、陈洪逗、全文伟、景芳、陆军、全文群、宗桃党、泰州市逅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七天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客缘宾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6年12月2日,通过第三人江苏悟空找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介,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泰州市房地产转让合同》,原告作为上述合同甲方(转让方)一栏盖章签字确认,被告一费有才作为乙方(受让方)签字确认。《泰州市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108号西三层,一层部分;二层204室、三层304室”转让给被告,房屋转让面积2220.49平米左右,院子500平米,约定转让总成交价约12876000元。合同还约定:“签订时乙方支付定金10万元,在2016年12月5日变更过户登记手续,在签字交易后支付首付款90万元。在2017年5月31日交付房屋,在交付房屋是同时支付余款11876000元”。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2016年12月28日,被告一费有才将《泰州市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的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108号西三层,一层部分;二层204室、三层304室拆分成三套房屋让被告家人买受下来,房屋拆分为海陵区梅兰东路108号一层部分,二层204室、三层304室,交易总价还是12876000元。被告一费有才通过家人被告二费鳝淞,被告三陈洪逗,被告四全文伟,被告五景芳,被告六陆军,被告七全文群与原告分别签订了三份《泰州市不动产买卖协议》购买了上述三套拆分的房产。二份合同签订后,在2017年1月25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八宗桃党承诺用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并且承诺欠款都会及时进行偿还。被告二费鳝淞,被告三陈洪逗、被告九泰州市逅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十泰州市云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泰州市客缘宾馆有限公司也做了相应的担保盖章,担保期限至房款付清为止。2017年.6月21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与原告签订三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首付余款60万元,被告在2017年7月15日前付清,否则承担违约金100万元:两被告同时承诺于2017年11月30日付清房款,将合同履行结束,否则将承担违约金200万元。2017年11月30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应当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否则承担再次违约的违约金400万元。2018年2月7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还拖欠房款637.617697万元,被告同意承担自2018年2月1日起月息0.8%的逾期利息,承诺于2018年4月20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承担违约金250万元。2018年4月21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还拖欠房款532.777697万元,被告同意承担从2018年4月21日起月息1.2%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21日起按照1.5%的逾期利息。被告承诺于2018年6月20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承担违约金250万元。2018年6月23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同意承担从2018年6月21日起月息1.5%的逾期利息。被告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承担违约金300万元。2018年10月17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还拖欠房款330.407697万元,被告同意承担从2018年10月1日起月息1.5%的逾期利息。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承担违约金300万元并提高利息至月息1.8%。2018年10月25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还拖欠房款328.507697万元,被告同意承担从2018年10月1日起月息1.5%的逾期利息。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承担违约金300万元。2019年1月18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因被告未能付清款项,被告同意承担从2019年1月31日起月息1.5%的逾期利息。被告承诺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承担违约金250万元并提高利息至2%。2019年6月4日,被告二费鳝淞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6月7日前付清剩余房款,否则罚款一万元。2019年6月26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出具还款协议书,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房款,其他条件不变。2019年11月19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结欠本金290万,利息合计8万7千元,承诺在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利息。2019年12月3日,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发送律师函,催告被告支付上述拖欠的房款和利息事宜,被告二费鳝淞确认收到上述律师函。2020年5月6日,被告一费有才、被告二费鳝淞、被告八宗桃党作为乙方与原告作为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房款共计290.519697万元,及利息26.15万元(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罚金83500元(费鳝淞2019年11月5日承诺书),在2020年4月30日还未能付清结欠款项。在补充协议中,三被告再次承诺:一、在2020年5月31日之日前付清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利息30.5万元、罚金98500元,二项合计共40.35万元。二、乙方承诺欠款房款290.519697万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还清,若不能还清,除了承担第一条的罚金外,乙方需承担违约金250万元。三、乙方承诺上述款项以费有才、费鳝淞、陈洪逗、宗桃党全部财产作抵押,并将梅兰东路108号共计12张房产证交给甲方保管。四、购房过程中乙方与其他人合伙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五、本协议为2016年12月2日以来历次协议的补充,本次协议中有关乙方的违约责任继续生效,甲方有权追责。以往历次协议中的约定与本协议有不同的,以本协议为准。六、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承诺,甲方将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有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承诺。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八、违约金只以本次的为准,其余的协议违约金都不算。从2020年5月6日的补充协议截止到现在,被告依然没有付任何款,原告只能按照最新的2020年5月6日的协议约定起诉被告诉至法院。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1、判令十一个被告支付原告房款本金290.519697万元,以及按本金290.51969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2、判令十一个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0万元,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利息30.5万元、罚金98500元,以及原告聘请的律师费2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十一个被告承担。 费有才、费鳝淞、陈洪逗、全文伟、景芳、陆军、全文群、宗桃党、泰州市逅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七天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客缘宾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丁炜 人民陪审员胡敏奇 人民陪审员赵大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雨薇
判决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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