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626民初1463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0年11月16日,本院收到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害并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930600.00元;3、因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均由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就中交四公局贵州江玉高速公路TJ4标项目签订了《隧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人民币70430230.00元,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固定单价的方式进行承包,单价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案涉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前期施工准备等费用,并包含完成案涉工程未列子目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工程地点为贵州省岑巩县境内。而后,双方又于2018年9月18日针对以上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元合同金额减少87423.00元,则合同总额变更为70342807.00元。2019年9月24日双方就案涉工程结算方式和金额进行了谈判,并确定了最终方案。现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拖欠云南旭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且欠付工程款2000万左右,为迫使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专门找人在贵州江玉高速公路TJ4标项目施工现场放置各种大型机械设备阻碍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导致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特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对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鹏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白俊猛
书记员杨明
判决日期
2020-11-27